破產和破產重整有什么區別
向日葵
于2017-06-29 14:17 發布 ??844次瀏覽
- 送心意
職稱:
2017-06-29 14:26
1、破產指的是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通俗點就是法院宣告企業不存在了,無法生存了,法院把企業財產變賣,償還債務。
2、重整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說通俗點就是給企業拯救下,看還有沒有生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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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指的是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通俗點就是法院宣告企業不存在了,無法生存了,法院把企業財產變賣,償還債務。
2、重整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說通俗點就是給企業拯救下,看還有沒有生存的能力。
2017-06-29 14:26:52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制度均是我國新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共同構成現代企業破產制度的三大基石。
1、三者的調整內容和規范重點有所區別
(1)破產清算制度是通過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分配規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不復存在的一套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往往適用于那些無法通過重整或和解而繼續生存下去的公司。
(2)破產和解制度著眼于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3)企業重整制度則著眼于積極預防破產,充分調動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積極性,共同拯救陷于經營困境的企業,從根本上恢復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實現企業價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質上,重整制度具有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的雙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
2、三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1)能夠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必須是債務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有兩種: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無論該等債務是否到期;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只要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并不論債務人是否經營盈虧,只問能否償還債務,譬如本身經營并不虧損,但卻因不適當地承擔了擔保責任而被宣告破產。
(2)對破產和解來說,程序啟動的條件與破產清算程序啟動的條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現了破產原因。(3)相對來說,破產重整程序開始的條件較破產清算、和解程序更為寬松,不僅在破產原因已經發生時可以申請重整,在債務企業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時,即有發生破產原因可能的,債權人也可以申請重整。
2020-09-16 13:18:42

按照稅法規定,公司無法正常營業持續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申請歇業。只有不能支付到期應付債務的才申請破產清算。什么都不做,也要進行正常的納稅申報,償付到期應付債務。
2014-09-15 10:16:55

公司破產,未開具的發票,一般不得開具。應將票據交給請算組。公司破產清算期間的業務由清算組執行,不在由公司執行。 公司破產,與會計證無關。會計證的信息,如果你擔心,可以咨詢當地財政局會計管理科。不影響以后執業。
2014-09-15 10:51:55

xxx
2014-09-05 10: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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