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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一問怎么理解?如果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義與自己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效力如何? 是不是問錯了?應該是與丙簽訂 乙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
現在我們租用的房屋,原先租賃人與老板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現在想要簽訂到我們自己公司,該怎么處理呢?是不是公司和老板個人簽訂轉讓協議?
企業在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中“不確定”免租期時間,以合同確定的開始租賃時間為準,請問老師這段話是什么意思,能否舉個例子闡述一下,我一聽就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