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某公司預付貨款進鋼材,付款時在(預付賬款)科目核算,由于種種原因對方可能破產,公司預付的貨款可能無法收回,目前正在取證,準備向稅務局報批壞賬損失,公司財務上是否要從預付賬款科目轉到應收賬款科目核算?
jossonli
于2017-06-24 10:44 發布 ??1401次瀏覽
- 送心意
齊惠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7-06-24 10:53
您好!請您根據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進行財務核算,不明之處請您直接咨詢主管財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根據《關于辦理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應以專項申報方式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納稅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要求,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主管地稅機關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