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千元版發票有何規定?
jossonli
于2017-06-21 20:32 發布 ??2947次瀏覽
- 送心意
劉文堅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廈大碩士畢業
2017-06-21 20:40
您好!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關于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后有關個體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遼國稅函〔2003〕620號)第五條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的發票管理規定:“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著即方便納稅人又防止發票流失的原則,凡已領取稅務登記證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未達到起征點納稅人,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使用發票,一是對經營地點固定,發票使用量較大,可申請領購使用百元版剪貼發票,稅務機關嚴格實行"限量發售"驗舊售新制度, "用一驗一、驗一換一",要求在每月法定納稅申報期內到稅務機關報驗發票使用和開具金額情況,稅務機關查驗后,加蓋查驗戳記。二是對經營不正常,經營地點經常變動或零星使用發票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代為保管開具,對上述兩種情況開具發票金額超過起征點銷售額時,按全額進行征稅;其他情形的按《遼寧省國家稅務局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由稅務機關代為開具。”因此,稅務機關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或者發售百元版發票,或者代為保管開具發票。二、根據《關于調整全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遼財稅[2011]942)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如果月銷售額為25000元,應繳納稅款750(25000*3%)元;如果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