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收購有限公司近期收到2010年增值稅退稅50萬,這筆退稅是否繳納所得稅?
jossonli
于2017-06-21 11:44 發布 ??812次瀏覽
- 送心意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21 11:48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1)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您單位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即可認定為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后,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是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如果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則此財政性資金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李老師2 解答
2017-06-21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