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需要承擔什么后果,如何補救?
jossonli
于2017-06-19 13:47 發布 ??2097次瀏覽
- 送心意
青檸
職稱: 會計實務
2017-06-19 13:51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盜、丟失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取得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即: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于×年×月×日開具××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但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其中,“主管稅務機關”是指開具發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開票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開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開票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開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