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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19 12:30 發布 ??709次瀏覽
齊惠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7-06-19 12:3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三條規定,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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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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