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上的注冊地點和辦公地點在一個區但不同地址,能否申請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上的生產地點也需要一致么
jossonli
于2017-06-18 12:30 發布 ??6957次瀏覽
- 送心意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18 12:36
您好,不能申請一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上的生產地點也需要一致的。依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現不用提供)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現在不用提供)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并制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依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