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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8 14:46 發布 ??6398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8 14:5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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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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