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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8 14:04 發布 ??1424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8 14:0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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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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