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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7 19:13 發布 ??2166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7 19:1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六條規定:“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則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于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對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則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同時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因此將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對于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不會產生影響,但是會影響房地產開發的總成本,也就會影響適用的增值率,進而影響土地增值稅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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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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