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以前年度可提未提的的各類準備金,能否在以后的五個年度內補提追溯至所屬年度?
jossonli
于2017-06-07 10:31 發布 ??1099次瀏覽
- 送心意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7 10:36
關于在以后的五個年度內補提追溯至所屬年度的規定主要有總局2011年25號公告以及2012年15號公告,如果準備金符合這兩個文件中的一個,則都可以補提并追溯至所屬年度,否則不能。首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相關規定如下:第三條,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第六條,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也就是說總局25號公告訴是對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問題如何扣除作出明確規定,分別為:(一)對實際資產損失的追補確認,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才存在追補確認;(二)對法定資產損失的追補確認,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25號公告規定條件(如超過三年的壞賬)計算確認的損失,確認如何追補扣除。對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的簡易理解:實際資產損失是指實際處置、轉讓發生的損失,是實實在在發生了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但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確認的損失。而通觀25號公告,準備金既不屬于實際損失,也不符合公告中法定損失的相關標準,所以自然不適用25號公告。其次,準備金是否符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呢?1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倍鴾蕚浣鸩⒎菍嶋H發生的支出,所以也不適用15號公告。總結:以上文件中關于追補扣除的相關條款,是針對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和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確認的法定資產損失。準備金的提取既不是實際發生的,也不是可以確認的法定資產損失,因此不能在以后的五個年度內補提追溯至所屬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