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因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應如何進行差額扣除?
jossonli
于2017-06-04 20:51 發布 ??73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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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4 20:55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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