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能舉例子嗎
東海
于2022-07-18 16:07 發布 ??1563次瀏覽

- 送心意
QQ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2-07-18 16:13
對于什么是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什么是特許經營,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其概念進行明確定義,但是目前我國已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因此,綜合上述規定及相關法院判例可知,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一般是指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定程序簽訂的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的行政協議。3
二、基本性質
?
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本質上,特許經營協議既體現了雙方的合意,也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體現。一方面,行政機關與協議相對方平等協商訂立協議,協議一旦訂立,雙方都要依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另一方面,“協商訂立”不代表協議相對方與行政機關是一種完全平等的法律關系。
三、解除條件
?
我國現有關于特許經營的立法以《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為主,輔以各省級條例、辦法等,如《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等。而從行政協議的角度出發尋找法律依據時可以發現,我國目前暫沒有系統性的法律文件予以詳細規定,對其的規制也主要從解決爭議的角度出發,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主,并散見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所形成的部分司法案例中。
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判例,參照《民法典》中關于民事合同的相關規定,以下就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的解除條件予以一一列舉:
1. 有約定解除條件的,協議雙方可根據解除條件解除特許經營協議;
2.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特許經營協議;
3. 法律法規對特許經營協議解除條件予以明確規定的;
以公用事業為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可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但應由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協議的答復,在獲得主管部門同意前,企業保持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18條規定,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抵押,管理不善導致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等時,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4. 作為協議方的行政機關基于“行政優益權”享有的單方解除權。
比如, 在協議履行中,因出現可能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機關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可單方作出變更、解除協議的行政行為。此即行政優益權。
目前法律暫未有關于行政優益權的明確規定,其更多地是體現在法院的司法判決中,另外也零星分散于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中。
行政優益權本質上屬于行政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因此,在目前對行政優益權如何行使沒有統一的認識,更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目前幾乎所有的法院裁判均認可“行政優益權的行使須受到嚴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564號行政裁定書中認定:“行政優益權的行使,首先,必須是為了防止或除去對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其次,當作出單方調整或者單方解除時,應當對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作出釋明;再次,單方調整須符合比例原則,將由此帶來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最后,應當對相對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依法或者依約給予相應補償。”
綜上,依法簽訂并生效的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是否可以解除?當然可以。但基于協議的公共利益特征、協議雙方的信賴保護原則等,已經簽訂并生效的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協議不能隨意解除,而應在符合相應條件下方可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