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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悟(月)
于2017-05-27 14:16 發布 ??1655次瀏覽
方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2017-05-27 14:23
財稅[2011]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 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 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制成的食品。 二、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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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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