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家提供冷庫倉儲租賃的一般納稅人企業,8月1日以后納入了此次營改增范圍。公司在8月1日以后購置的制冷機組以及新更換的電梯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jossonli
于2017-05-26 22:01 發布 ??140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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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5-26 22: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另外,根據《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企業購置的制冷機組只要不是專用于稅法第十條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范圍,那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進項。 而企業購買電梯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