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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王雁鳴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2017-05-24 22:14

您好,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和納稅人發生的應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有關稅務事項;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并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應注意的是: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后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匯算清繳時一并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后,予以核準。 
  4、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6、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無論是盈利或虧損,也無論是查賬征收或核定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7、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8、納稅人如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條件,應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之《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 
  (二)匯算清繳流程 
  1、填寫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2014年第63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稅人辦理了年度納稅申報后,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后,在匯繳期內稅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重新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稅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 
  3、結清稅款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4、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難: 
  (1)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2)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 
  從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在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若不被批準,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納稅人被加收滯納金。

習文 追問

2017-05-24 22:22

@王老師注意事項中所得稅優惠條件是不是指本年利潤總額不超過30萬?

王雁鳴老師 解答

2017-05-24 22:25

您好,是的。

習文 追問

2017-05-24 22:30

@王老師:我們預繳所得稅的時候系統自己計算的,按了10%交的稅,現在匯算的話不知道要不要備案

王雁鳴老師 解答

2017-05-24 22:32

您好,不需要備案的。            

習文 追問

2017-05-24 22:35

@王老師:好的!謝謝您!

王雁鳴老師 解答

2017-05-24 22:36

您好,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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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你這個問企業所得稅?你這個對應之前季度預繳是企業所得稅吧,你那個地區我看可以幫你下說明不,
2021-05-25 18:43:09
我們過了年還有課程的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本表為必填表,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報告與確定應納稅額相關的信息,填報內容包括基本經營情況、有關涉稅事項情況、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三部分。納稅人填報申報表時,首先填報此表,為后續申報提供指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 本表為必填表,是納稅人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表。納稅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相關稅收政策,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的規定,計算填報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等有關項目。 納稅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時,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收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 3.《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 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一般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取得收入情況。納稅人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4.《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 本表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取得收入情況。 金融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 5.《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 本表適用于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一般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發生成本支出情況。 應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6.《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 本表僅適用于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填報,反映金融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發生支出情況。納稅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支出”“營業外支出”。 金融企業發生的業務及管理費填報表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1列“銷售費用”相應的行次。 7.《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 本表適用于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報,反映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取得收入,發生支出、費用情況。納稅人應根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事業單位收入”“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事業單位支出”“民間非營利組織支出”等。 8.《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本表適用于除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外的納稅人填報,反映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發生的期間費用明細情況。納稅人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分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填報“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項目。 9.《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本表反映納稅人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會計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按照“收入類調整項目”“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特殊事項調整項目”“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他”六類分項填報,匯總計算出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合計金額。 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賬載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項目金額。“稅收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項目金額。 對需填報下級明細表的納稅調整項目,其“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根據相應附表進行計算填報。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填報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的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11.《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會計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而稅收規定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填報會計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收規定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符合稅收規定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政府補助收入,本表不作調整,在《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中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12.《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投資收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填報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發生持有期間投資收益,并按稅收規定為減免稅收入的(如國債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調整。處置投資項目按稅收規定確認為損失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處置投資項目符合企業重組且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本表不作調整,在《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13.《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 本表適用于發生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情況。 填報納稅人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本表對不征稅收入用于費用化的支出進行調整,資本化支出通過《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14.《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支出)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職工薪酬支出,均需填報本表。 填報納稅人職工薪酬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相關支出,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1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情況。納稅人發生以前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未扣除完畢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 填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跨年度納稅調整情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16.《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捐贈支出的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發生以前年度捐贈支出未扣除完畢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 填報捐贈支出會計處理、稅收規定的稅前扣除額、捐贈支出結轉額以及納稅調整額。納稅人發生相關支出(含捐贈支出結轉),無論是否納稅調整,均應填報本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17.《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本表反映納稅人資產折舊、攤銷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資產折舊、攤銷,均需填報本表。 填報資產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相關事項,均需填報本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18.《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的資產損失的項目及金額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填報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19.《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等業務所涉及的所得或損失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事項的,在企業重組日所屬納稅年度分析填報。 填報企業重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及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對于發生債務重組業務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重組日所屬納稅年度的以后納稅年度,也在本表進行債務重組的納稅調整。除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重組外,其他涉及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企業重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9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20.《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10) 本表反映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所涉及的所得或損失,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在完成搬遷年度及以后進行損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報。 填報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的相關會計處理、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21.《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 本表適用于保險、證券、期貨、金融、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等特殊行業納稅人填報,反映發生特殊行業準備金情況,以及由于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填報特殊行業準備金會計處理、稅收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只要會計上發生準備金,不論是否納稅調整,均需填報。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22.《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本表反映納稅人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需要在本年度結轉彌補的金額,本年度可彌補的金額以及可繼續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情況。 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應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處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23.《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填報本年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和加計扣除優惠情況。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2015年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24.《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填報本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包括H股)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情況,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2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 本表反映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情況。納稅人以前年度有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未扣減完畢的,應填報以前年度未扣減情況。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26.《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減免所得額優惠政策(包括農、林、牧、漁項目和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等)項目和金額情況。 填報本年發生的所得減免優惠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無需填報本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27.《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有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的,應填報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情況。 填報本年度發生的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情況。企業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或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無論本年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填報本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28.《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族自治地方企業、其他專項優惠等)的項目和金額情況。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有關旅游產業項目的通知》(財稅〔2017〕75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 29.《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和享受優惠政策的有關情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需要填報本表。 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基本信息和本年優惠情況。不論是否享受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均需填報本表。 政策依據: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3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有關情況。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1.《稅額抵免優惠明細表》(A107050) 本表反映納稅人享受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額優惠政策的項目和金額情況。納稅人有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免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應填報以前年度已抵免情況。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 32.《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情況。 填報本年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稅收規定計算應繳納和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33.《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計算調整后的所得情況。 填報本年來源于或發生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所得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對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方式選擇“不分國(地區)不分項”的納稅人,也應按照規定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并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34.《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 本表反映納稅人境外分支機構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情況。 填報境外分支機構本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和實際虧損額,并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35.《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 本表反映納稅人本年度來源于或發生于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規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情況。 填報本年發生的來源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稅額,并按國(地區)別逐行填報。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36.《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 本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反映按照規定計算的總機構、分支機構本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情況,以及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情況。 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制定企業所得稅分配管理辦法的,按照其規定填報本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37.《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 本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反映總機構本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以及所屬分支機構本年度應分攤的所得稅額情況。 對于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匯總納稅分配辦法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分配企業所得稅額的,填報本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參考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
2019-12-30 16:01:48
一要在法定期限和主管稅務局要求按期完成所得稅年報的填制、報送及稅款繳納; 二要對一些需要做納稅調整的項目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三是對上年取得的用于成本費用列支的票據進行自查,發現有問題票據等情況及時找購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換票,入賬沒發票的,要在匯繳前取得,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四要對一些稅收政策把握不準的,要請教主管稅務局予以明確,以免被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2017-07-20 03:30:21
您好,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和納稅人發生的應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有關稅務事項;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并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辦理退稅,或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   應注意的是: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后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匯算清繳時一并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后,予以核準。   4、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并、分立后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并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6、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無論是盈利或虧損,也無論是查賬征收或核定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7、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8、納稅人如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條件,應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之《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   (二)匯算清繳流程   1、填寫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2014年第63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主動糾正申報錯誤   納稅人辦理了年度納稅申報后,如果發現申報出現了錯誤,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后,在匯繳期內稅務機關檢查之前自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的,可以重新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主動申報糾正錯誤,稅務機關據此調整其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   3、結清稅款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4、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難:   (1)水、火、風、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者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搶劫等意外事故,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災情報告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   (2)因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者短期貨款拖欠,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提供有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貨款拖欠情況證明和貨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證明材料。   從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在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若不被批準,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納稅人被加收滯納金。
2017-05-24 22:14:14
https://wenku.baidu.com/view/05420411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45.html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注意六個事項
2021-12-11 11: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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