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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5-24 02:25 發布 ??1191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5-24 02:2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丟失海關完稅憑證的,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在海關完稅憑證開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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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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