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A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該公司共有股東6人,該公司章程規定,甲出資40萬元人民幣,乙出資20萬元人民幣,其余4人每人出資10萬元人民幣;甲任董事長。1月20日,公司召開了臨時股東會會議。會上,除甲提出反對以外,其余5名股東都同意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于是,其余5人不顧甲的反對,通過“決議”:公司注冊資本減少至50萬元人民幣,并修改公司章程。“決議”需要甲執行,單價不予理睬。于是4人將甲起訴至法院,要求甲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股東會通過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學堂用戶dx4srh
于2022-06-22 09:42 發布 ??1186次瀏覽
- 送心意
余余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
2022-06-22 11:22
你好,決議無效,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題目中,甲占股40%,剩余股東占股不達三分之二以上。
如果方便,麻煩五星好評哦,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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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決議無效,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題目中,甲占股40%,剩余股東占股不達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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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11:22:13

你好!
沒有限制的
2018-11-07 12:48:09

你好!王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周末應該在6個月內把房產交與公司,未交之前不可以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以資本為基礎、信任為紐帶的經濟組織,各股東的表決權原則上應當取決于各自的出資,即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體現了資本的本質,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
除了資本因素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往往具有相互信賴的關系。出資多的股東對公司發展的貢獻,未必一定超過出資少的股東。如果只以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可能不利于公司的發展和股東之間的合作。因此,公司法作出了較為靈活的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上的表決權,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不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規定,并按此規定執行。
2022-04-01 09:12:04

1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已經對注冊資本沒有具體數字規定
2021-12-22 14:27:22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要求,股東必須在50人以下,最低注冊資本限額應在3萬元以上。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最高人數的限制,如果股東超過50人的,在其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必須將其股東降為50人以下,否則即不合法。
2018-07-24 08: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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