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丙某因孩子找工作一事找到乙某,乙某遂將丙某介紹給甲某,甲某答應幫忙,丙某送給甲某10萬元。后在甲某的運作下,將不符合招聘條件的丙某之子安排進公司。甲某將其中1萬元送給乙某作為“中介費”。 后來,乙某與人賭博錢欠上一大筆賭債,于是找到甲某,說:“給我點錢花,否則我就告你。”甲某很害怕,于是再給乙某2萬元。 事過不久,乙某又找甲某要錢,要與甲某合伙炒股,要求其將掌管的公司經費借給自己先用一用,保證2個月后償還,獲利后二人“分紅”。甲某就把自己掌管公司經費20萬元給了乙某,2個月后乙某果然如數歸還本金,并給了甲某1.5萬元“紅利”。 問:(1)本案中甲某、乙某、丙某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分別構成何種罪名? (2)甲某、乙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構成何種共同犯罪?
學堂用戶kg5g3a
于2022-05-28 22:38 發布 ??500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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