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5月,丙某因孩子找工作一事找到乙某,乙某遂將丙某介紹給甲某,甲某答應幫忙,丙某送給甲某10萬元。后在甲某的運作下,將不符合招聘條件的丙某之子安排進公司。甲某將其中1萬元送給乙某作為“中介費”。后來,乙某與人賭博錢欠上一大筆賭債,于是找到甲某,說:“給我點錢花,否則我就告你。”甲某很害怕,于是再給乙某2萬元。事過不久,乙某又找甲某要錢,要與甲某合伙炒股,要求其將掌管的公司經費借給自己先用一用,保證2個月后償還,獲利后二人“分紅”。甲某就把自己掌管公司經費20萬元給了乙某,2個月后乙某果然如數歸還本金,并給了甲某1.5萬元“紅利”。問:(1)本案中甲某、乙某、丙某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分別構成何種罪名?(2)甲某、乙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構成何種共同犯罪?
答: 1,構成犯罪 敲詐,因公謀私 2,構成 就是一起的行為導致的觸碰法律
拿買車中介費屬于什么
答: 你好,計入管理費用核算就是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公司付給你200萬中介費,如何避稅
答: 您好,可以私戶交易一部分,別全部都是對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