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2-04-25 16:39
從整個稅法來看,主要的法律文件還是遵循“從舊原則”的,即該法律文件的生效時間晚于該法律文件的發布時間,同時在該生效時間之前發生的事件,仍然適用生效之前的相關法律文件規定。
數量較多的法律文件在形式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表現形式有3種,最主要的形式就是該法律文件的生效時間早于該法律文件的發布時間。例如,2009年6月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這一通知追溯適用的時間達到1年零5個月。
另一種形式是發生在法律文件生效時間之前的行為適用新規定。如2009年3月19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其中規定: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新稅法實施之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按本通知規定處理。上述通知雖然沒有出現生效時間早于發布時間的問題,但仍然溯及適用于生效之前的行為。
還有一種形式是溯及既往現象比較隱蔽,即法律文件明確規定了具體的生效日期,但其中有個別條款實際上在該法律生效之前就已經具有了一定的效力。最典型的是《企業所得稅法》,該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該法第五十七條又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等。
稅法中溯及既往現象的合理性
稅法與其他法律領域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大量溯及既往法律文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