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報個稅,當月報兩個月的工資時,累計減除費用應該是10000,導入模板我應該填在哪
易燕婷
于2022-04-11 10:13 發布 ??781次瀏覽
- 送心意
李霞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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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您不需要填寫導入模板,他那個1萬元是自己出來。
2022-04-11 10:15:32

你好,可以按照他8月28號入職的,扣除10000,次年匯算清繳時就會自動調整了
2019-10-08 11:33:53

《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中,系統按實際發放工資當月(稅款所屬期)累計的任職受雇月份自動累計減除費用,手工修改不了,專項附加扣除用系統【預填專項附加扣除】功能,也是自動根據在職月份自動累計的,雖然可以手工修改,但實在不建議手工修改和填報累計數。
7月份報個稅,6月份增加一個月份,8月份報個稅,7月份再增加一個月份。
而B公司在系統中錄入張先生的【任職受雇日期】為6月16日的話,系統也是按任職受雇月份自動累計減除費用和累計的專項附加扣除。8月份報個稅,6、7月份增加2個月份。
這個是系統設置問題。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規定:
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更換工作單位的納稅人,需要由新任職、受雇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在入職的當月,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
填報手冊里定義:
【任職受雇日期】:納稅人入職受雇單位的日期。
【離職日期】:納稅人從單位離職的日期。
我們認為這里任職受雇日期和離職日期不是我們常規意義上的受聘進單位的日期和離職離開單位的日期,而是稅款所屬期意義上的日期:
【任職受雇日期】:納稅人入職開始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
【離職日期】: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
發放指的是實際發放,不是應發
看下總局舉的兩個例子,可以看出總局的思路一直都是按“稅款所屬期”來舉例的,例子中所說的入職月份,直接為“稅款所屬期”。
1、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即納稅人如果5月份入職,則扣繳義務人發放5月份工資扣繳稅款時,減除費用按5000元計算;6月份發工資扣繳稅款時,減除費用按10000元計算,以此類推。
2019-06-11 14:19:29

你好
一個月五千
2020-04-16 15:13:08

這個人他是幾月份入職的?
2019-09-17 13: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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