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的物毀損滅世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又買受人承擔?不應該是標的物交付承運方的時候才開始由買受人承擔嗎?
答: 您好!這個是要看情況的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老師,這里用藍色水筆圈出來的第一小節,和第三小節有什么區別嗎,都是承運,為什么一個從交付第一承運人后開始承擔風險,而第三個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呢?
答: 你這里的兩個不同的處理還是有區別的,你這里的第一個情況說的是,這個運輸合同是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就是說獨立的一個合同。那你到這里的第三種情況就是說,這個運輸合同不是獨立的,是一體的。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行記合同,標的物得損壞風險誰來承擔?行紀還是委托方?
答: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行紀合同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的人是行紀人。行紀人在我國過去又稱“牙行”、“經紀人”。行紀是一種營業。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從事行紀業,必須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在行紀合同中,給付行紀人報酬的另一方民事主體稱為委托人。 票的物毀損,看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看責任方,如果均無責,是由委托方承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