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時效中止:2018年1月1日起算訴訟時效,3年為什么不是到2021年1月1日而是2020年12月31日?
答: 親愛的同學您好,因為2018.1.1已經開始計算了,2018一整年,2019 一整年,2020一整年,所以是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4月1日被打,知道權利受到侵害,那訴訟時效期是截止到2021年4月1日,如果到2021年3月1日才知道被誰打,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截止時間,那訴訟時效期仍然是到2021年4月1日?
答: 首先你是被侵權,但是你不知道是誰侵犯了你的權利,這個時候開始使用20年絕對時效計算。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1、甲公司對乙公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如果2020年9月1日發生地震,10月1日障礙消除。甲對乙公司的訴訟時效截至到什么時間?為什么?(2)如果2020年3月1日發生地震,4月1日障礙消除。甲對乙公司的訴訟時效截至到什么時間?為什么?(3)如果2020年6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障礙消除。甲對乙公司的訴訟時效截至到什么時間?為什么?
答: 1.截止到21年4.1,從消除之日推遲6個月 2.2021.1月,未發生在最后六個月 3.截止到21.3.1,從消除之日推遲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