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事業單位工資中提租、住房補貼、住房物業補貼、獨子費、嬰幼兒補貼、采暖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這些項目都是免稅項目嗎?政策依據是什么?
宋京
于2022-01-19 09:32 發布 ??371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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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2-01-19 09:33
根據新個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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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個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2022-01-19 09:33:50

同學你好
你是說對個人來說嗎
2021-12-03 10:59:32

你好!
都不是免稅 的,都是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的。
2021-12-03 11:03:59

你好,同學
免稅是免稅,0稅率是0稅率
你是開具免稅發票
2019-11-26 22:36:16

你好,事業單位稅收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對于事業單位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依據北京地稅局的相關規定:
一、事業單位的哪些收入應該交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字[1997]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事業單位的收入都屬于應稅范圍,但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具體是:
(一)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二)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五)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七)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八)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九)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除上述九項外,其他所有收入都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稅范圍。
在具體操作上,需要提供以下單據:
(一)財政撥款,須提供財政部門或上級撥款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須提供設立和收取的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提供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須提供財政部的核準文件;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須提供撥款證明文件;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須提供所屬單位的納稅申報表、納稅憑證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八)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須提供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須提供捐贈人簽字的捐贈證明和接受捐贈單位領導簽字的證明;
(十)經稅務機關批準從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須提供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
(十一)稅務登記證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對未出具以上證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將其視為免稅收入。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33%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享受減免稅政策的,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上有哪些特殊規定?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應當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申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
2、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度預繳,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
3、對取得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稅務專用發票,并按有關規定嚴格使用,取得的非應稅收入,不得使用稅務專用發票。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對不按《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及其有關規定計算納稅年度的全部支出的納稅人;不按規定提供納稅補充資料,致使主管稅務機關無法確定分攤比例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能夠正確劃分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和與取得非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的,但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正確核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如何分類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一)納稅人能夠正確劃分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和與取得非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的,從應稅收入總額中據實扣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計算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不能正確劃分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和與取得非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但是能夠按照《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及有關規定計算納稅年度的全部支出,并據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取得非應稅收入的文件、資料備案的納稅人,根據有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分攤比例法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入比重作為分攤比例,計算出準予扣除的項目金額,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022-09-21 13: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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