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跟58一些平臺合作,客戶會從線上支付一部分,線下支付一部分,比如線上1000,線下1000,一共2000,給他傭金200。那按照正常的,是不是給他打款200,他給開票。他把線上的收款金額給開票?
蘋果小蝴蝶
于2017-03-03 11:18 發布 ??893次瀏覽
- 送心意
鄒老師
職稱: 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17-03-03 11:26
那我把線下收的1000打給他,然后我給他開2000發票,他再給我打回來2000?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需要根據全額開具發票的
2017-03-03 11:19:53

你好,計入銷售費用核算
2017-09-05 15:39:57

這個是需要對方去稅局代開發票給您公司的。而且還需要注意是否需要您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20-05-11 13:58:50

你好
不違法
交稅就行
2024-01-13 08:35:27

您好!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的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因此,2009年1月1日起,境外企業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代理勞務,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相關稅款由境內單位依法代扣代繳。
2017-06-23 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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