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將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可以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老師,這句話能舉例說明嗎?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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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02-25 11:15 發布 ??5721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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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2017-02-25 13:00
甲企業在2014年1月錄用剛滿50歲的工人王先生,同意在他55歲退休后的10年期間每年支付2萬元的養老金,每年末支付。折現率為6%,不考慮其他因素。
第一步,計算未來退休金折現至退休時點設定受益義務的現值:
20000×(P/A,6%,10)=20000×7.3601=147202(元)
注:(P/A, 6%,10)為年金現值系數。
將年金現值平均分配至服務期各年,計算當年義務,即簡單平均到每年為147202/5=29440.40(元)
第二步,將當年義務計算復利現值,即當期服務成本。
當期服務成本=當年義務×(P/F,I,n)
第三步,計算服務當年現值本利和,并計算期末義務。
每年的期末義務=期初義務+當期利息+當年服務成本
當年期初義務=上年期末義務
利息=期初義務×折現率
第1年當期服務成本=29 440.40×(P/F,6%,4)=23319.74(元)
第1年期末義務=當年服務成本=23319.74(元)
第2年當期服務成本=29440.40×(P/F,6%,3)=24718.16(元)
第2年期末義務=23319.74+1399.18+24718.16=49437.08(元)
如此類推第3、4、5年。
會計處理如下:
第1年
借:管理費用 23319.74
貨: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23319.74
第2年
借:管理費用 24718.16
貨: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24718.16
利息=期初義務×6%=23319.74×6%=1399.18(元)
借:財務費用 1399.18
貨: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1399.18
如此類推做第3、4、5年的會計分錄
例2、接上例。若甲企業每年根據確認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提存相應資金成立基金,并進行投資,即形成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假設基金收益率為6%.
第1年繳存設定受益計劃資產
借:設定收益計劃資產 23319.74
貸:銀行存款 23319.74
第2年繳存設定受益計劃資產
借:設定收益計劃資產 24718.16
貸:銀行存款 24718.16
借:設定收益計劃資產 1399.18
貸:財務費用 1399.18
注:在設定受益計劃資產收益率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折現率相等的情況下,兩者產生的收益與利息相互抵銷。在正常情況下,王先生退休后,其養老金恰好可以由甲企業設立的設定受益計劃資產等額支付。若收益率與折現率不相等,則產生凈資產或凈負債。
例3、接上例。若甲企業在第三年末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由于預期壽命等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該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增加,形成精算損失500元,則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綜合收益——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重新計量——精算損失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設定受益計劃義務 500
如果是精算利得,則應該做相反分錄。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規定,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者凈資產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在原設定受益計劃終止時應當在權益范圍內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結轉至未分配利潤。
例4、接上例。由于設定受益計劃的精算曾經發生過變更,甲企業在設定受益計劃義務解除時,要將計人“其他綜合收益”中的變更差異500元結轉到未分配利潤賬戶中。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00
貸:其他綜合收益——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重新計量——精算損失 500
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