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徐阿富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1-12-20 15:26
第五十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三)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四)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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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三)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四)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021-12-20 15:26:23

會計學基礎 不能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的是?
2015-12-05 09:32:35

對的
2014-09-09 11:13:25

你好,你寫的對的
2016-12-15 21:50:29

按原始憑證記憶吧
2017-05-02 06: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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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阿富老師 解答
2021-12-20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