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請問老師,假設形成無形資產。成本是100萬。是按150萬攤銷還是本來100再加150萬=250萬攤銷呢
mh
于2021-11-30 21:11 發布 ??231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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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慧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2021-11-30 21:13
您好,是按照150%進行攤銷,不過現在是按照175%了,這個比例提高了
相關問題討論

您好,是按照150%進行攤銷,不過現在是按照175%了,這個比例提高了
2021-11-30 21:13:14

同學你好
這個是175%的
2024-03-01 15:27:29

這個選擇不適用加計扣除的。ABD,對于煙草制造業,如果是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加計扣除75%的研發費用。
2020-04-02 14:58:00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6條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
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年五月又發布了財稅〔2017〕3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019-08-21 21:38:15

您好,除了六大行業不行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2021-05-15 15: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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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追問
2021-12-01 13:45
朱小慧老師 解答
2021-12-01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