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某某問某某借款3萬元,雙方約定某某將于同年6月1日前歸還,但到2020年1月1日某某仍未還錢,于是某某于1月8日催要欠款,某某表示兩個月后絕對歸還欠款。4月15日,某某再次到某某家催要欠款,但已人去樓空。2022年9月1日,某某決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該問題,于是當天準備乘坐地鐵去某某法院提起訴訟,沒想到前一班地鐵竟然發生爆炸,導致唯一一條通往法院的道路毀損,無法通行,直到9月5日,道路才重新接通。于是某某在9月10日去法院提起訴訟。9月30日,某某接到法院的傳票后表示,借款時間已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有效期,該借款無需歸還。 問:(1)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的各個節點應該如何認定? (2)某某拒絕還款的理由是否正確,為什么?
樂觀的棉花糖
于2021-10-13 00:43 發布 ??1213次瀏覽
- 送心意
小云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2021-10-13 07:42
1.正常訴訟時效是2019.6.1-2022.6.1,
2020.1.8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2020.1.8-2023.1.8
2022.9.10訴訟時效中斷
2.不正確,因為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相關問題討論

1.正常訴訟時效是2019.6.1-2022.6.1,
2020.1.8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2020.1.8-2023.1.8
2022.9.10訴訟時效中斷
2.不正確,因為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2021-10-13 07:42:13

你好,你是什么疑問
2021-10-10 11:26:14

1.正常訴訟時效是2019.6.1-2022.6.1,
2020.1.8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2020.1.8-2023.1.8
2021-10-07 10:16:54

最后6個月發生的才往后延遲
2019-04-29 15:27:23

您好,就是研發設備或其他專用于專門?用途的設備,有就填寫,沒有不用填寫,不管也可以年檢
2022-04-14 09:10:08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精選問題
獲取全部相關問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