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稅法二中特殊性折舊:2018.1.1-2023.12.31區間購買的器具和儀器價值500萬以內的可以一次性扣除,不分攤折舊,請問這個優惠政策適用于所有企業購買的器具儀器嗎?安全生產設備算器具儀器不,可以享受這個優惠嗎?
園園
于2021-09-11 10:35 發布 ??936次瀏覽
- 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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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會發你具體的規定?
2021-09-11 10:43:5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一、首先,我們對財稅〔2018〕54號文件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即我們所稱的動產。
2、“54號文”中所指的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以物抵債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并未給出明確答復。
3、“54號文”中“新購進”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如果是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也可以享受該政策。
4、“54號文”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的用詞是“允許”,不是“應當”。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是否享受優惠政策。
2021-08-24 09:08:08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015-08-10 15:21:49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2024-04-24 16:02:14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如果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并選擇了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確實可以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這一政策并不是針對特定企業才可以享受的,而是適用于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
2024-08-14 15: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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