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問下,實務的投資性房地產:稅前利潤10000,公允價值變動1800,稅法允許扣除2400,當期應交的企業所得稅應該是:10000+1800-2400,還是10000-1800-2400
答: 同學你好:應該是10000-1800-2400,因為稅前利潤中已經加上了稅法不承認的1800,所以要減去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24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840 貸:投資性房地產2800遞延所得稅負債110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97 盈余公積33,以上分錄是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題目中給了所得稅率,就是要考慮所得稅,不明白為什么這種情況下,考慮所得稅,企業就要交稅,自己的房地產轉個模式就要交稅了呢?
答: 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稅率是用來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的。 計稅基礎=2800-840=1960 賬面價值=2400 遞延所得稅負債=(2400-1960)*25%=110 正常如果不是追溯調整的話會計分錄是這樣的 借:所得稅費用 11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10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38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1500 貸:投資性房地產 3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2375{[38000-(30000-1500)]*2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412.5 盈余公積 712.5不理解
答: 投資性房地產計稅基礎是以初始成本價格是30000-1500=28500,賬面價值是38000,中間差9500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負債是9500*25%=2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