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納稅調增額=(1000-700)×5000=1500000(元)=150(萬元);捐贈限額=1200×12%=144(萬元);實際捐贈額=5000*1000*1.13=5650000元=565(萬元),準予扣除金額為144萬元,所以要納稅調增。應納稅額=(1200+150+565-144)*25%=442.75萬元。為什么要計算實際捐贈額,不會重復交稅嗎?不太明白為什么要計算。不是應該是利潤總額+調增數-限額為基礎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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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6-11 10:26 發布 ??1563次瀏覽
- 送心意
王老師1
職稱: 會計從業資格
2021-06-11 10:32
您好,150是視同銷售利潤。
565-144是超限額的捐贈支出,需要納稅調增的
這兩項是不同的項目
因為原來的利潤1200在稅法看來是低的,因為捐贈在會計上按照565來扣了,實際在稅法上只能扣144,所以1200+565-144
學員您看看是否能明白,不懂再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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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比如業務招待費,是納稅調增
國債利息收入是納稅調減。
2021-05-31 16:35:33

你好,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2016-12-20 09:07:49

您好同學,納稅調整增加額不是等于利潤總額的,納稅調整額是根據實際情況填的
2020-11-09 16:14:16

您好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2019-01-25 09:36:52

您好,這個就是利潤表上的利潤總額。
2021-03-16 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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