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們企業發生25萬研發費用,但是我不理解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用不可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可加計扣除75%(25*75%=18.75萬),意思企業實際可抵扣43.75萬(25+18.75),是這樣理解的嗎?
七月
于2021-06-10 10:13 發布 ??3772次瀏覽
- 送心意
來來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1-06-10 10:31
你好 這個說法不對 未形成也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 財稅〔2018〕99號 )
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
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