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留置、反擔保人,這幾個詞是什么意思?不太理解
double C
于2021-04-20 10:53 發布 ??731次瀏覽
- 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1-04-20 11:14
你好
質押反擔保是指是指債務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憑證移交給原始擔保中的擔保人占有或者辦理出質登記,將該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原始擔保中的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擔保。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留置權人占有,扣留動產,是基于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后,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占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并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