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鐘存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CMA,法律職業(yè)資格
2021-04-16 15:10
答:對于您提到的問題,我們認為屬于股份公司用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guī)如下:
《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4]89號) 十一、關于派發(fā)紅股的征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yè)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
一、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yè)用盈余公積金派發(fā)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8]333號):
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