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中哪些情形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答: 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嗎
答: 是的。。。。。。。。。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中哪些情形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答: 根據《關于在北京等 8 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 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 展 交通運輸業和 部分現代服務業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試點 的 通知 》 財稅([2011]111 號)《附件 1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