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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鄒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16-10-21 09:05

老師會帶來什么麻煩呢,請詳細說一下好嗎謝謝,沒有接觸過這個

鄒老師 解答

2016-10-21 09:03

你好,掛靠了就需要計入固定資產核算,會給以后處置帶來一定的麻煩

鄒老師 解答

2016-10-21 09:07

你好,處置的時候會涉及增值稅,附加稅等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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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掛靠了就需要計入固定資產核算,會給以后處置帶來一定的麻煩
2016-10-21 09:03:58
一、掛靠經營概述   掛靠就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或者是低資質的建筑企業借用高資質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進行施工的違法行為。掛靠一般具有如下特點:掛靠人沒有施工資質,或者不具備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 “ 管理費 ” ,而被掛靠的企業也只是以企業的名義,代為辦理招投標手續、簽訂施工合同。   掛靠經營使得被掛靠企業存在下面的風險: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的風險。,一旦掛靠單位出現合同違約,比如,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延誤問題等,被掛靠企業要首先向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出借資質企業面臨承擔實際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費、材料款和機械設備租賃費的風險;一旦發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實際施工,而工程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或者資質不符,可以請求法院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取費,結算工程款;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資質,發包方可以請求僅支付工程價款的直接費;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違約責任,發包方當然可以依約主張權利;如果掛靠糾紛訴至法院,掛靠協議中約定的掛靠費,依法應當罰沒。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出借資質的企業進行罰款,降低直至取消資質的行政處罰。   盡管目前的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掛靠經營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2016-07-12 21:39:23
你好,應是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等;
2020-08-18 16:03:38
1、掛靠下的繁榮   建筑業的“掛”字當頭由來已久,考一個“一建”的本本,一年光“掛”在建筑公司,就能掛十來萬元。所謂行業門檻,通過掛靠已經被磨平了,不僅職業資格可以掛,建筑資質更可掛靠。   本文通過例子來分析:一個施工隊想承接一項工程,自己的資質不夠、或者品牌不被認可、或者其它原因,于是“掛靠”到一家建筑公司,以建筑公司的名義去談業務、投標,中標后以那家建筑公司的名義簽建筑合同,施工。業務從頭到尾都是施工隊做的,但從法律上看,卻是建筑公司做的,雖然建筑公司從頭到尾一分錢的實際建安勞務都沒有提供。   為了未來分析方便,我假定: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材料設備等開支400萬元,人工開支300萬元,分包100萬元,建筑公司收取掛靠管理費80萬元。施工隊老板一算賬:1,000萬-400萬-300萬-100萬-80萬=120萬,還是有賺頭的。   首先說明一下,這個掛靠是“違法”的,違返了《建筑法》。但這個掛靠卻是廣泛存在的,如果根除掉掛靠這一方式,無異于對整個建筑市場來一場翻天覆地的折騰。   我認為,如果建筑主管部門或更高層不想搞這樣的折騰,稅務肯定不會去當排頭兵的,營改增政策不可能讓掛靠的施工隊和被掛靠的建筑公司生存不下去。實際上,稅務一直以來都非常務實,以前,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都對“掛靠”這種涉嫌違法的經營方式如何納稅,進行了規范。以前如此,以后也當如此。   所以,廣大建筑業的會計朋友不必太過害怕營改增。只要稅務還想收稅,就不敢把大家都收死。營改增不一定就會讓天垮下來。就算垮下來也有高個子頂著。   2、營改增前的掛靠處理   先分析一下營改增之前,前述案例應該如何對掛靠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營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掛靠業務,在稅務與會計上的處理是錯誤的。   處理的核心是對收入的確認。這必須要分解為:會計收入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營業稅收入的確認。從三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①會計上對業務的判定,必須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16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所以,會計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據合同、標書、發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須依據于業務實質。勞務是誰提供的?施工隊提供了建筑業勞務,所以,施工隊的建筑業收入為1,000萬元;建筑公司沒有提供建筑勞務,所以一分錢建筑業收入都不能確認。同時,建筑公司提供了掛靠服務,所以應確認80萬元的掛靠服務收入。   ②企業所得稅的判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活動取得的收入”。所以,誰從事了建筑安裝活動,誰確認為收入。這樣看來,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與會計的規定基本一致,所以,稅會無差異。掛靠雙方的所得稅都跟著會計走,無須調整。   ③營業稅收入的判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單位以掛靠方式經營的,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掛靠人為納稅人。”注意,《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幾乎照抄了這一規定。   可見,營業稅不看“業務實質”,只看“法律形式”,掛靠模式下,經營名義、法律責任承擔,都是被掛靠的建筑公司,所以,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建筑公司,開票人也為建筑公司。這形成了營業稅與會計處理的差異。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到的80萬元掛靠費,是提供了掛靠勞務而收的款項,這個費用屬于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要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由于建筑公司在會計上也應該確認這80萬元的收入,所以,掛靠費上營業稅與會計處理沒有差異。   綜上所述,營改增前,掛靠業務這樣處理:   ①建筑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萬元放“其它應付款”,向甲方開建筑業發票,并計提3%計30萬元的建安稅。扣下的80萬元掛靠費,向施工隊開服務業發票,確認為掛靠收入,并計提5%計4萬元的服務業營業稅。——為簡便起見,不計算附加,不影響本文分析。   哇!建筑公司繳了兩次營業稅?施工隊什么營業稅也不繳?   不需要大驚小怪,這就是規則,稅法是怎么規定的,就怎么納稅。   ②施工隊,收到建筑公司轉來的920萬工程款和80萬發票,按工程實際總金額1,000萬元確認收入,同時確認80萬元費用支出。說過了,什么營業稅也不用計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隊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隊核算。建筑公司沒有此類開支,所以無施工成本。   那么,施工隊在采購材料、租賃設備等方面的成本開支,取得的發票臺頭開給誰呢?這個問題現實中五花八門,非法買發票沖賬的情況也不少,所以,沒太大所謂。留待后文再說。   以上核算,不論是審計來審會計處理,還是稅務來查所得稅、查營業稅,都是非常規范的,誰敢說你半個“錯”字呢?——當然,建筑主管單位會認為你掛靠違法,但建筑主管單位不會僅以會計處理來判定你違法與否,這樣的處理實際上并不影響你在建筑領域的風險。   反過來說,如果不按這種核算方式,就會出問題了。比如,建筑公司按開票金額直接確認建筑業收入,就涉嫌虛增收入、虛列成本了;施工隊因為收入不在自己這里,從而不交企業所得稅,也就涉嫌偷稅了。等等。   3、營改增后的麻煩事   建安的賬在所有行業中是最亂的,核定征收往往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營改增后,出現了兩個麻煩:   其一,一般納稅人不能再核算不清了。營業稅下你核算不清,稅務拿你沒有辦法,你一本亂賬,神仙也查不出個所以然,只能一核定了事。但增值稅下,核算不清的一般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不能使用專用發票,這會弄死人的。   其二,如果要查賬征收,如前所述的規范核算方式下,有問題了。因為增值稅納稅人是建筑公司,所以,進項票必須由建筑公司抵扣。但成本屬于施  4、營改增后新玩法   我按稅法的脈絡來分析。   進入增值稅時代以后,主要的問題就是“核算”與“發票”。   首先,一般納稅人應該進行完備而規范的會計核算,小規模納稅人就無所謂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兒。   其次,營改增后,工程款必須要價稅分流,這就涉及到雙方對掛靠費的約定,從工程造價到報價系統,都要進行調整。(這實際上才是建筑業、房地產營改增的最大難點。)簡單起見,前述案例我假定,1,000萬元的工程總造價和80萬元的掛靠費以及成本開支,都是含稅價。一旦價稅分離,相當于工程被降了價,建筑公司和施工隊的利潤都會下降。   其三,材料、運輸、租賃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開給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稅進項抵扣的苛刻規定,支付上述材料、運輸、租賃等款項必須由建筑公司對公賬戶支付。不然,進項抵扣可能會有麻煩。這就要求掛靠經營雙方必須對成本構成達成一致,否則掛靠費無法準確確定。   也就是說,資金流上,建筑公司不能再扣下掛靠費后將工程款全部打給施工隊,其中有進項的支出,要直接付款給開票方。   我們對前述案例在營改增模式下的計算,進行一個分析:   ①收到1,000萬元工程款,按11%的稅率分離價稅。   不含稅金額=1,000萬÷(1+11%)=900.9萬   增值稅銷項=900.9×11%=99.1萬   所以,建筑公司按990.9萬掛施工隊的往來,99.1萬掛增值稅銷項。   分錄為:   借 銀行存款 1,000萬   貸 其它應付款 900.9萬   貸 應繳稅費-增(銷) 99.1萬   ②材料與租賃費支出400萬元,假設都能取得17%的專票,由建筑公司向供應商支付。   不含稅金額=400萬÷(1+17%)=341.9萬   增值稅進項=341.9萬×17%=58.1萬   累計分錄為:   借 其它應付款 341.9萬   借 應繳稅費-增(進) 58.1萬   貸銀行存款 400萬元   ③同理,100萬元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給分包商,分包商開來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 其它應付款 90.1萬   借 應繳稅費-增(進) 9.9萬   貸 銀行存款 100萬元   ④掛靠費用80萬,按6%價稅分離,費用75.5萬,增值稅4.5萬,向施工隊開發票,扣下掛靠費后,沖平其它應付款科目,余款388.9萬支付給施工隊。   借 其它應付款 468.9萬   貸 銀行存款 388.9萬   貸 其它業務收入 75.5萬   貸 應繳稅費-增(銷) 4.5萬   從以上處理結果可以看出,建筑公司的實際收入只有75.5萬元,而施工隊支付掉人工費后的利潤只剩下88.9萬元了。他們的利潤都下降了。   營改增后,由于建筑公司的稅負直接受進項票的影響,所以,建筑公司必須要把握住掛靠中的主動權,或者約定在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之外,再收取掛靠費用。不然建筑公司容易在競爭中吃虧。   5、再來看看施工隊   再來看看施工隊,他們的最大問題其實就是“無法取得成本發票”,因為這些發票留在了建筑公司。   施工隊如果搞成小規模,當然可以核定征收,但這要求提高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   施工隊如果也弄成一般納稅人,就必須核算清楚了嗎?如果你純粹只掛靠經營,沒有其它自已的業務,也無所謂。因為不繳增值稅,怕什么,稅率再高、進項再不能抵扣,也拿你沒有辦法,因為你連稅都不繳。純掛靠經營的一般納稅人,照樣可以賬務混亂、核定征收。   所以,專整掛靠業務的施工隊,并不怕被強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施工隊如果真想查賬征收,此時應該讓建筑公司提供材料發票的復印件入賬。   問題是,以“復印件入賬”,所得稅能夠扣除呢?會不會被罰款呢?   就算企業所得稅政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體戶)、發票管理辦法不進行配套修訂,也不會有扣除的問題,也不會有罰款的風險。   所得稅法并沒有“憑票扣除”的規定,所以,發票不構成稅前扣除的法律障礙;   采購款是建筑公司支付的,所以建筑公司收取發票是正確的,而施工隊本身就不該收取發票。不屬于“應該取得發票”,也就不構成“應該取得但未取得”的行為。建筑業營改增推動過程中,以票控稅的腦筋要調整調整了。   所以,建安掛靠在營改增后的困難不在于交稅,而在于雙方如何重新計價,如何把成本構成納入雙方協商的內容,如何確保能夠取得足夠的進項。   采購時,供應商可能是一般納稅人17%、簡易征收或小規模納稅人3%、偷稅的納稅人0%,采購時要培訓老板和采購員,學會用“不含稅價”進行價格判定和比較,以采購河沙為例,三者的含稅報價如果為:100萬(17%專票),88萬(3%專票),85.5萬(無專票),則增值稅上視為價格基本相等,因為它們的不含稅價都是85.5萬元。   所得稅不用太關心發票的事,因為建筑公司不交建筑的所得稅,至于施工隊,許多施工隊的賬都是一塌糊涂、核定征收。   6、真正的困難在價格   營改增后,由于部分價格變成了稅金,直接的結果就是價格下降,雖然同樣道理成本也會下降,但人工費成本卻不會下降,所以,建筑與房地產的利潤會下降。   那么,說明營改增后,建筑業和房地產應該漲價吧?   有點復雜。公司買房會發現更便宜了,因為增值稅可以抵扣,不用計入成本;個人買房會發現更貴了,因為增值稅無法抵扣,只能計入成本。面對這樣冰火兩重天的客戶群,你這個價怎么漲?關于這個,培訓時會計也非常關心,限于篇幅以后再寫。
2018-07-02 09:09:34
你好 合同約定掛靠方提供合法的分包發票結算,計入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費用中。最后的管理費體現在兩個決算的差額里。
2022-02-19 08: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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