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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曉海老師

職稱會計中級職稱

2016-10-07 14:42

老師,能不能給我一份取得土地和轉讓土地時完整的會計分錄嗎,第一次做這種企業的會計,不太會,給您添麻煩了

秋水伊人 追問

2016-10-07 14:51

我回復:老師,能不能給我一份取得土地和轉讓土地時完整的會計分錄嗎,第一次做這種企業的會計,不太會,給您添麻煩了

秋水伊人 追問

2016-10-07 15:19

老師,請問轉讓無形資產時 會計分錄這樣寫嗎借銀行存款,貸記無形資產等科目

曉海老師 解答

2016-10-07 14:28

 在審查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帳務時,常發現企業將征地的費用,如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費等單列“固定資產一土地”或“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相違背,是錯誤的。以下筆者就征地費用與“固定資產一土地”、“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的關系,談談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

  一、土地征用費的核算

  現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土地使用單位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征收管理費,以及耕地占用稅、工程施工期間的土地使用稅等因采用劃撥方式(包括征用和非市場機制的權屬轉移)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計入“待攤投資”科目。工程竣工交付時,按交付使用的資產(如房屋、道路、室外地坪、廣場等)實際用地面積進行分攤。

  在會計改革前的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如1987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當時工業、商業、供銷合作等分行業、分所有制的企業會計制度,對征地費用的規定均與現行制度的上述規定精神相同。

  因此,將征地費用單列為“固定資產一土地”,不論屬歷史原因形成的或現時進行的會計處理,都是違反會計制度的,正確的做法是將這些費用分攤計入占用這些土地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價值內。

  二、固定資產一土地的核算

  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規定,清產核資中,凡按清產核資土地清查估價工作的要求,對企業占有的土地按規定進行估價并報清產核資機構批復確認(按土地基準價格的50%確認)的,在財務處理上,應同時增加固定資產和資本公積。即:借記“固定資產一土地”科目,貸記“資本公積一國家資本公積”科目。

  財政部財工字[1996]3號通知規定,“對于過去已作固定資產單獨入帳的土地,如按基準價格50%確認批復價值低于原帳面價值的,企業土地原帳面價值不作調整。”何為“過去已作固定資產單獨入帳的土地”?財政部1989年修訂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中有如下規定:“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帳”。

  我們查閱1993年會計改革前的商業、糧食、對外貿易等國有企業會計制度和供銷合作社等集體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土地價值核算的規定與以上《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基本相同。

  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范中固定資產部分涉及土地價值的很少。《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會計制度的固定資產部分,皆未提及土地,工業、運輸、郵電通信等行業的財務制度提及固定資產中的土地時,一律表述為“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因此,在固定資產中單獨核算土地價值的,只有兩種情況:(1)1993年開始的全國性清產核資中按規定估價,并經批復確認按固定資產入帳核算的土地;(2)1993年開始的清產核資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不包括應計入相關房屋、建筑物價值的征地費用,也不包括本文以下介紹的通過出讓和轉讓形式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

  值得說明的是,按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固定資產一土地”科目核算的土地,企業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價值核算上不計提折舊。

  三、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的核算

  “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是1993年財務會計制度改革以后新設置的無形資產項目。《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都對該項目(明細科目)的使用進行了規范。

  “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項目的出現,是我國土地使用權從征用劃撥的無償取得過渡到有償取得的一個象征,而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逐步進入市場機制的一個標志。

  所謂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指:(1)土地使用者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年限和用途使用土地,并一次性地按合同規定的出讓價格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定程序向其他土地使用者或房地產經營者有償讓受已經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讓原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先辦理征地手續,而單位原通過劃撥征用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需通過市場機制對外轉讓,則應先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明細科目核算。

  “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明細科目核算方法如下:

  1、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應按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支出,借記“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在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內,每月按應攤價值平均攤銷,借記“管理費用一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科目。

  3、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對外轉讓,會計帳務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土地使用權連同所附的房屋、建筑物對外轉讓并混合作價時,可將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帳戶,視同固定資產凈值進行處理。

  (2)單獨核算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在其他業務收支科目核算:即取得價款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支付有關稅費和結轉土地使用權出讓成本即注銷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攤余價值記入其他業務支出。

  以上采用土地使用權并入所附房屋、建筑物一并核算出讓收支的核算方法,在房屋、建筑物與占用土地的使用權混合作價時,比分別核算出讓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做法相對簡便,但缺點是將應計入其他業務利潤的無形資產出讓損益,計入了營業外收支的出售固定資產凈損益。如果想避免這一缺陷,可以采用凈值(攤余價值)比例法分開核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的出讓收入、稅費和成本,但如此做法比較麻煩且有點牽強附會,實踐中會計人員一般難以采用。

  按照現行制度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出讓金,應計入相關房屋、建筑物的購建成本,不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曉海老師 解答

2016-10-07 16:07

你好!看看這里對你有幫助

http://www.cnnsr.com.cn/cswd/show_1189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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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審查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帳務時,常發現企業將征地的費用,如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費等單列“固定資產一土地”或“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相違背,是錯誤的。以下筆者就征地費用與“固定資產一土地”、“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的關系,談談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   一、土地征用費的核算   現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土地使用單位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征收管理費,以及耕地占用稅、工程施工期間的土地使用稅等因采用劃撥方式(包括征用和非市場機制的權屬轉移)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計入“待攤投資”科目。工程竣工交付時,按交付使用的資產(如房屋、道路、室外地坪、廣場等)實際用地面積進行分攤。   在會計改革前的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如1987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營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當時工業、商業、供銷合作等分行業、分所有制的企業會計制度,對征地費用的規定均與現行制度的上述規定精神相同。   因此,將征地費用單列為“固定資產一土地”,不論屬歷史原因形成的或現時進行的會計處理,都是違反會計制度的,正確的做法是將這些費用分攤計入占用這些土地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價值內。   二、固定資產一土地的核算   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規定,清產核資中,凡按清產核資土地清查估價工作的要求,對企業占有的土地按規定進行估價并報清產核資機構批復確認(按土地基準價格的50%確認)的,在財務處理上,應同時增加固定資產和資本公積。即:借記“固定資產一土地”科目,貸記“資本公積一國家資本公積”科目。   財政部財工字[1996]3號通知規定,“對于過去已作固定資產單獨入帳的土地,如按基準價格50%確認批復價值低于原帳面價值的,企業土地原帳面價值不作調整。”何為“過去已作固定資產單獨入帳的土地”?財政部1989年修訂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中有如下規定:“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帳”。   我們查閱1993年會計改革前的商業、糧食、對外貿易等國有企業會計制度和供銷合作社等集體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土地價值核算的規定與以上《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基本相同。   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范中固定資產部分涉及土地價值的很少。《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會計制度的固定資產部分,皆未提及土地,工業、運輸、郵電通信等行業的財務制度提及固定資產中的土地時,一律表述為“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因此,在固定資產中單獨核算土地價值的,只有兩種情況:(1)1993年開始的全國性清產核資中按規定估價,并經批復確認按固定資產入帳核算的土地;(2)1993年開始的清產核資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不包括應計入相關房屋、建筑物價值的征地費用,也不包括本文以下介紹的通過出讓和轉讓形式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   值得說明的是,按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固定資產一土地”科目核算的土地,企業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價值核算上不計提折舊。   三、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的核算   “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是1993年財務會計制度改革以后新設置的無形資產項目。《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都對該項目(明細科目)的使用進行了規范。   “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項目的出現,是我國土地使用權從征用劃撥的無償取得過渡到有償取得的一個象征,而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逐步進入市場機制的一個標志。   所謂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指:(1)土地使用者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年限和用途使用土地,并一次性地按合同規定的出讓價格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定程序向其他土地使用者或房地產經營者有償讓受已經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讓原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先辦理征地手續,而單位原通過劃撥征用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如需通過市場機制對外轉讓,則應先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明細科目核算。   “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明細科目核算方法如下:   1、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應按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全部支出,借記“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在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內,每月按應攤價值平均攤銷,借記“管理費用一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一土地使用權”科目。   3、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對外轉讓,會計帳務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土地使用權連同所附的房屋、建筑物對外轉讓并混合作價時,可將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帳戶,視同固定資產凈值進行處理。   (2)單獨核算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在其他業務收支科目核算:即取得價款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支付有關稅費和結轉土地使用權出讓成本即注銷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攤余價值記入其他業務支出。   以上采用土地使用權并入所附房屋、建筑物一并核算出讓收支的核算方法,在房屋、建筑物與占用土地的使用權混合作價時,比分別核算出讓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做法相對簡便,但缺點是將應計入其他業務利潤的無形資產出讓損益,計入了營業外收支的出售固定資產凈損益。如果想避免這一缺陷,可以采用凈值(攤余價值)比例法分開核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的出讓收入、稅費和成本,但如此做法比較麻煩且有點牽強附會,實踐中會計人員一般難以采用。   按照現行制度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出讓金,應計入相關房屋、建筑物的購建成本,不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2016-10-07 14:28:20
都不是 取得當時的土地使用權合同之日起。如果沒有就按實際占用與土地證那個先就以哪個為準
2019-09-02 13:05:45
你好,是的
2016-12-28 09:17:32
你好,可以計入無形資產
2021-04-25 10:42:24
你好,計入無形資產核算,是不得低于10年攤銷的
2018-10-04 15: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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