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統借統還是否適用關聯債資比例調整?法律依據是什么?
綠水晶
于2020-12-18 09:05 發布 ??186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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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0-12-18 09:09
統借統貸行為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號)的規定,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
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下屬各公司向集團公司拆借統借來的資金并支付利息,滿足以下3個條件就可全額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二是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本規定所說的統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說,不論下屬公司向集團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滿足以上3個條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額扣除,而不被視為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不受關聯債資比例的限制。
該項政策規定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中已得到明確,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