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詢一個關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銷售舊貨,開發票的問題。如何界定銷售的是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舊貨。銷售自己2009年之前采購的,使用過的物品能依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專票,
超級的枕頭
于2020-11-20 17:35 發布 ??213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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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20-11-20 17:37
你好,舉例說明一下,兩者的不同情形處理
2017年11月份某市稅務機關在評估該市一家一般納稅人電器生產企業增值稅稅負情況時,發現該企業竟然存在增值稅適用稅率錯誤的情況,出售的已經使用過的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40萬元全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導致少繳增值稅近6萬元,會計人員的解釋是本以為屬于銷售舊貨行為,因此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稅務機關耐心解釋了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在增值稅征收上的不同,并及時要求企業補繳了少繳的增值稅近6萬元,并處以相應罰款。
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截然不同
(1)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經營舊貨是指經營者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購已使用過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處理的物品)在對外出售,比如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的企業;
(2)舊貨是物品的使用人、銷售人不是同一個人,一人使用,一人銷售,但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銷售人是同一個人;
(3)銷售舊貨,增值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但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固定資產外),一般納稅人應按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銷售舊貨,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五條規定,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注:固定資產中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從2013年8月1日起,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超級的枕頭 追問
2020-11-20 18:12
莊老師 解答
2020-11-20 18:19
莊老師 解答
2020-11-21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