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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祥
于2016-09-01 23:37 發布 ??1135次瀏覽
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6-09-01 23:58
您好,根據《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深府【2005】175號)規定,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崗職工人數0.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0.5%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實際比例數繳交。2015年降低應繳保障金征收計算標準,平均工資標準由80%調整為60% 。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應繳保障金金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崗殘疾職工人數)X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X60%,其中: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人數X0.5%(在崗殘疾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辦理社會保險的深圳市戶籍殘疾人。)具體事宜如下:根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核算,貴公司應安排40*0.5/100=0.2人以上殘疾人就業;實際貴公司已經安排1個殘疾人就業,因此不用再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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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鳴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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