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你好,我想問一下,怎么界定籌建期,是不是,在還沒有收入之前,就是籌建期,費用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等有收入之后,就把長期待攤費用,一次性轉入管理費用―開辦費,如果公司沒有收入之前,只是有一些費用,我計入管理費用―辦公費,或是管理費用―通訊費,不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小陳陳
于2016-08-22 19:59 發布 ??1721次瀏覽
- 送心意
曉海老師
職稱: 會計中級職稱
2016-08-22 20:01
對開辦期的起止時間目前存在不少誤解,最常見的就是認為“開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國家稅務總局97年頒布《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有多種提法,為便于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很明顯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異很大,97年規定“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開辦期,03年改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這主要是因為企業經濟情況差異很大,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來判斷那天才是“生產經營之日”,為了防止企業騙取優惠政策,稅務總局不得不采取使用營業執照這個易于掌握的標準,而且由于這些優惠政策是針對第三產業的企業,相對于工業企業來說,這些第三產業的企業開辦期較短,這樣規定對其影響基本不大。但是如果是工藝復雜的工業企業或者大型商業企業,以營業執照為標準就不合適了。即使一般的工業企業,蓋造廠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何況還要安裝設備等其他的準備時間,所以以營業執照作為開辦期的截止日期是不妥的。同時稅務總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對一個優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隨意擴大到開辦費的計算上來。因此,05年8月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文件的規定進行了修證,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財政部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自簽訂合同之日至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外資企業自我國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為止期間為籌建期。”這個規定基本與05年稅務總局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不同企業需要進行具體的職業判斷。例如一般的商貿企業和服務性行業可以正式開業納客的當天作為開辦期結束,工業企業可以第一次投料試生產作為開辦期的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