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保教費收入免稅,伙食費收入超30萬的要交稅?這是哪個文件出來的公告?
小樹苗
于2020-09-18 14:48 發布 ??6711次瀏覽
- 送心意
maize老師
職稱: 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20-09-18 15:05
這個具體文件沒有,這個伙食費收入 不過我看這個 某區國稅局在納稅評估中發現,幼兒園普遍存在漏報伙食費收入或誤把伙食費收入作為免稅收入申報的情況,這實際上是幼兒園對于伙食費收入在營改增前后政策變化的理解不夠準確。
案件簡介
該國稅局風險評估團隊在篩選“發票驗舊額大于申報額”風險數據的過程中發現,D幼兒園2016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增值稅申報表中,發票驗舊金額與申報銷售額不一致,于是對其開展一般程序納稅評估,并針對以上疑點問題,向D幼兒園發出《納稅評估質詢書》。
D幼兒園自查后回復,其主要經營范圍為學前教育,從2016年5月起為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在地稅部門繳納。應申報的收入包括幼兒保教費和托管費,但因會計統計數據疏忽,導致2016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的增值稅申報時發票驗舊金額與申報銷售額不一致。
經該幼兒園確認,其在填報2016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的增值稅申報表時,沒有將所屬期間開具的發票收入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中。因此,稅務機關認為該幼兒園應更正申報和補繳相應稅款和滯納金;同時,其申報的收入項目僅包括幼兒保教費和托管費,沒有包括伙食費。
爭議焦點
該評估團隊認可了該幼兒園應對2016年第二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更正申報和補繳相應稅款和滯納金的處理,并輔導該幼兒園完成了更正申報。
此外,針對該幼兒園申報的收入項目不包含伙食費的處理,評估部門提出了進一步的質詢。經調查后發現,在2016年5月營改增后,該幼兒園未對收取的幼兒伙食費申報增值稅應稅收入,因此評估部門認為,該幼兒園應配合對2016年第二季度起收取的幼兒伙食費開展自查并補繳相應的稅款和滯納金。
D幼兒園認為,其收取的伙食費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存在差額和增值,在營改增后,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因此幼兒園也無需對伙食費申報繳納增值稅。
該評估團隊認為,D幼兒園為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屬于民辦幼兒園。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附件3中的有關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指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政策中已經明確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范圍不包括幼兒伙食費。因此,幼兒園的幼兒伙食費應納入應稅收入按時申報。
根據現行政策的規定,評估部門對D幼兒園漏報伙食費收入的情況作出如下評估處理意見:對該納稅人漏報的增值稅應稅服務收入(幼兒伙食費)作補申報處理,并補繳增值稅和相應滯納金。最終,D幼兒園接受了G市國稅評估部門的評估處理意見。
案例思考
公辦和民辦托兒所、幼兒園的免稅收入不包含伙食費,其政策依據充分,因此,托兒所和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收入,應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是,在G市國稅評估部門開展幼兒園行業評估時,發現G市幼兒園普遍存在漏報伙食費收入或誤把伙食費收入作為免稅收入申報的情況。對此,評估人員認為,此普遍現象的存在并非納稅人蓄意隱瞞收入,而是對于伙食費收入在營改增前后政策變化的理解不夠準確。由此,引發筆者對營改增后關于伙食費收入征稅政策的一些思考。
幼兒園伙食費和學歷教育學校伙食費存在稅收法規的差異。36號文件明確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免稅收入包括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但是,營改增后,幼兒園的伙食費不屬于免稅收入。幼兒園和學校同為提供教育服務的機構,但是稅法對兩者的伙食費收入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幼兒園伙食費稅負的最終承擔者是家長。從稅負轉移的角度考慮,對于伙食費產生的稅款,幼兒園無法通過自身盈利或財政補貼來支付,稅負最終承擔者將會是幼兒的家長,這無疑直接加大了學前幼兒家長的經濟負擔。
因此,基于稅收公平的原則,托兒所、幼兒園與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同屬于提供教育服務的機構。筆者建議,在稅收法規中考慮將幼兒園伙食費納入免稅收入,或納入差額征稅范圍,以減輕學前幼兒家長的經濟負擔,惠及民生。
(作者:李文昭 廣州市荔灣區國稅局 )





maize老師 解答
2020-09-18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