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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會計師

2020-08-19 11:43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百分之二十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

  納稅人應注意除了向投資者支付一般意義上的利息、股息、紅利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以下幾種情況也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   一般意義上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般意義上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包含個人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i.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ii. 個人股票期權稅后利潤分配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iii. 債券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對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他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征收,由各兌付機構在向持有債券的個人兌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

  iv.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   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23號,盈余積累包含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

  根據上述公告: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即僅對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凈資產價格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   股份制企業盈余積累轉增股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

  (1)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隨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進行了相應的補充說明,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需征稅,專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作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企業接受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資產評估增值等形成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2)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對于紅股計稅價格的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股份制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 法人企業為投資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資產、列支消費支出和借款

  i.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二、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ii.企業為個人支付消費性支出、購買家庭財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iii.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所得、企業為個人支付的消費性支出、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簡述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的征稅范圍
知識擴展: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英國是開征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1799年英國開始試行差別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到了1874年才成為英國一個固定的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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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百分之二十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   納稅人應注意除了向投資者支付一般意義上的利息、股息、紅利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以下幾種情況也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 一般意義上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般意義上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包含個人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i.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ii. 個人股票期權稅后利潤分配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iii. 債券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對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他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征收,由各兌付機構在向持有債券的個人兌付利息時負責代扣代繳。   iv.儲蓄存款利息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 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23號,盈余積累包含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   根據上述公告: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后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即僅對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凈資產價格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 股份制企業盈余積累轉增股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   (1)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隨后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進行了相應的補充說明,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需征稅,專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作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企業接受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資產評估增值等形成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2)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對于紅股計稅價格的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lt;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gt;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股份制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 法人企業為投資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買資產、列支消費支出和借款   i.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二、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ii.企業為個人支付消費性支出、購買家庭財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iii.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所得、企業為個人支付的消費性支出、個人從企業取得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020-08-19 11:43:13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公司分取的盈利; 紅利則是在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余利潤; 利息是指貨幣持有者 (債權人) 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 (債務人) 手中獲得的報酬。
2020-08-19 11:43:24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amp;lt;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amp;gt;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017-12-11 00:08:22
您好,差旅補助不用繳納個稅的。
2019-07-15 11:14:10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7、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8、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和免征額是什么意思? 1、所謂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 2、所謂免征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 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都是誰? 1、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2、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工資收入、勞務收入、財產租賃轉讓所得、個人工商戶經營所得等都屬于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之內。其中人們接觸最多的工資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是3500元,對于月工資收入超過這一標準的,要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個稅應納稅額。個人所得稅實行7級超額累進稅率,收入越高,繳納比例也就越高。
2019-05-31 04: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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