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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磚工
于2020-08-09 01:23 發布 ??3031次瀏覽
小趙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20-08-09 01:23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贊助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所以贊助指出不可以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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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趙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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