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12月,按月分攤計提2014年1月應發的年終獎金。目前計提比例是 工資(比如1000)*2.5=2500 但是,對這個計提比例可能實際操作中理解有誤,按照公司實際情況,計提工資(1000)*1=1000會比較合適。 如果繼續按照工資*2.5的比例計提,到最終發放的那個月,調整起來會使得當月損益失真。 那么請問,1)是否需要現在調整 計提比例呢? 2)如果不調整計提比例,在審計的時候,會不會因為計提比例過高而被審計質疑 3)如果現在調整計提比例
溫柔的便當
于2014-10-21 12:50 發布 ??110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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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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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時就按實際的最可能的方式計提,年底有差額,根據實際的補計提或沖減計提數即可。2只要你年底根據實際數調整了計提數,審計也沒有什么問題。
2014-10-21 14:54:25

是包含年終獎金的
2019-04-21 15:20:15

您好!支付借:應付工資
貸:現金或銀行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交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016-03-10 15:15:13

您好!詳細的分錄是下面的: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獎金(等)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等)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繳納稅金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016-03-18 09:49:04

您好!年終獎實際上也是屬于工資的一種表現形式,一樣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
2016-03-10 15: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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