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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2020-07-17 15:31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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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應稅憑證名稱怎么填寫
印花稅應稅憑證名稱就填寫具體合同的名稱(見下圖)。一般來說應稅憑證名稱自動帶出買賣合同,合同較多(且屬于同一稅目)的,可以合并匯總填寫。
填表說明:
1. 應稅憑證稅務編號:納稅人不需填寫。
2. 應稅憑證編號:選填。填寫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或者營業賬簿的編號,無編號不填寫。
3. 應稅憑證名稱:必填。填寫應稅憑證的具體名稱。
4. 申報期限類型:必填。填寫應稅憑證申報期限類型,填寫按期申報或者按次申報。
5. 應稅憑證數量:逐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 1,合并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寫合并匯總應稅憑證的數量。合并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只能合并適用同一稅目且內容高度相似的應稅憑證。合并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對方書立人信息[對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方書立 人涉及金額]不需填寫。
6. 稅目:必填。可填寫項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
7. 子目:填寫對應稅目的征收子目,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應的子目必填,其他應稅合同稅目對應子目選填,其中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營業賬簿不需要填寫子目。稅目與子目對應關系如下:借款合同: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承攬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其他租賃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轉讓書據、著作權轉讓書據、專利權轉讓書據、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8. 稅款所屬期起:必填。按期申報的,填寫所屬期的起始時間,應填寫具體的年、月、日。按次申報的,為應稅憑證書立日期。
9. 稅款所屬期止:必填。按期申報的,填寫所屬期的終止時間,應填寫具體的年、月、日。按次申報的,為應稅憑證書立日期。
10.應稅憑證書立日期:必填。申報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等稅目的,填寫應稅憑證書立日期。合并匯總填報應稅憑證時,應稅憑證書立日期為稅款所屬期止。
11.計稅金額:必填。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填寫應稅營業賬簿中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12. 實際結算日期:未確定計稅金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結算時,填寫此列(同時填寫實際結算金額列)。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結算日期。若未確定計稅金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多次結算的,可增列(與實際結算金額同時增列)。合并匯總填報時,實際結算日期為稅款所屬期止。
13. 實際結算金額:未確定計稅金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結算時,填寫此列(同時填寫實際結算日期列)。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結算金額。若未確定計稅金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多次結算的,可增列(與實際結算日期同時增列)。合并匯總填報時,實際結算金額為本稅款所屬期內所有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實際結算金額的合計。
14. 稅率:必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填寫稅目對應的適用稅率。
15. 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有減免稅情況的,必填。按照稅務機關最新制發的減免稅政策代碼表中最細項減免性質代碼填寫。
16. 對方書立人名稱:選填。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所有其他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超過 2 人的,可增列[與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同時增列]。
17. 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選填。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所有其他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自然人填寫身份證照號碼。對方書立人超過 2 人的,可增列(與對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同時增列)。
18. 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選填。填寫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其他方書立人涉及的價款或者報酬。對方書立人超過 2 人的,可增列[與對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同時增列]。
2022-10-06 20:42:39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2020-07-17 15:31:57

你好,應稅憑證編號填你的合同號
2019-10-22 10:25:34

你好。同學。
如果你是資金賬簿,就是資金賬簿,如果是購銷合同就是購銷合同 。
2019-02-21 18:56:33

就寫印花稅就行了
2017-03-09 1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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