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票據的“不得轉讓”意思是既不能轉讓給別人也不能轉讓給銀行嗎?如果是這樣,那這張票據是不是就無法貼現,非要等到到期日才能實現收款?
憤怒的月亮
于2020-07-12 10:10 發布 ??480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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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2020-07-1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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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貼現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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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線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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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貼現的效力
各國《票據法》中對于票據轉讓,均有限制或者允許票據關系當事人在票據上記載限制票據流通的字樣,即允許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書寫“禁止轉讓”或者“不得轉讓”字樣,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有“不得轉讓”或者“禁止轉讓”字樣的,票據即喪失了可流通性,不得再行背書轉讓,如果進行轉讓則為無效票據行為。而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或者“禁止轉讓”字樣時,票據是否可以貼現,對此問題在一些司法機關的判案中曾有過不同的認識。
一種觀點曾認為票據的貼現不同于《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權利轉讓行為,而是貼現銀行向申請貼現人買受票據或者向申請貼現人的貸款行為,不屬于《票據法》的調整范圍,所以,雖然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有“不得轉讓”或者“禁止轉讓”的字樣,也不影響票據的貼現,貼現行為仍然有效,貼現銀行仍然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票據的貼現就是票據權利轉讓行為的一種,當然應當受《票據法》的調整,即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有“不得轉讓”或者“禁止轉讓”字樣的,票據亦不得進行貼現,如果銀行接受申請貼現人的申請對票據予以貼現的,貼現銀行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由此而產生的損失,只能由貼現銀行向申請貼現人追償,而不得向票據上的其他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者票據追索。
由前所述,我們亦認為,票據的貼現不是一種貸款行為,而是票據行為,應當受到《票據法》的約束與調整,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貼現銀行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對《票據法》關于票據權利轉讓的規定,應當作深人的理解,不應局限于字面解釋,應從票據貼現行為的本質去理解其行為性質。
二、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貼現的效力
背書人的背書記載行為并不是基礎票據行為,而是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一經合法出票即為有效票據,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不能產生票據喪失流通性的法律后果,即其后手如果再將票據轉讓的,并不影響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對票據的貼現行為亦是如此。
所以可以認為是,當貼現申請人申請貼現的票據上,其中有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貼現人亦可以接受貼現申請,貼現票據。但是,由于前書記載中有“不得轉讓”字樣,即產生票據權利切斷的后果,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以及前手票據債務人只對背書人的直接后手被背書人承擔票據義務與票據責任,而對其被背書人以后的票據當事人不承擔票據義務與票據責任,貼現人不得要求該背書人的其前手票據債務人向其承擔票據義務及責任,而只能向該背書人的后手票據債務人要求承擔票據義務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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