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客戶的免費樣品怎樣開發票?
雪云微
于2020-07-01 14:51 發布 ??759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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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楓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國際稅收協會會員
2020-07-01 14:5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屬于視同銷售行為,需要計提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免費贈送的樣品也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因為是無償贈送,所以,一般情況下不能開具發票。但增值稅是鏈條式,為了平衡稅負,保證稅款抵扣的連續性,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并按規定計提銷項稅,相應受贈單位接收的贈品增值稅進項稅也應當允許抵扣。
所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三條關于無償贈送貨物可否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規定,一般納稅人將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如果受贈者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根據受贈者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但開票僅是作為受贈方增值稅進項抵扣的依據,在開票金額的確認上,應當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即按下列順序確定開票金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外捐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捐贈額按公允價值開具,但增值稅發票開具金額并非確認會計收入的依據。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上確認收入必須有這樣一條: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而贈送是不會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因此贈送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會計處理為:借記“銷售費用”等,貸記“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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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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